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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反本條例之行為,由下列機關處罰之:. 一、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、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。 二、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。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八 條 第 二項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八條的討論與評價

第 三十五條. 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. 萬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;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.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八 條 第 二項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- 法源法律網-相關法條的討論與評價

計程車駕駛人,在執業期中,犯竊盜、詐欺、贓物、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,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,吊扣其執業登記證。其經法院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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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﹝1﹞ 汽車駕駛人,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,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,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,並禁止其駕駛;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,得吊扣其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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